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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银行职员上演6.7亿大骗局:老东家疑为交通银行

来源: 新浪财经  2020-04-24 1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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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1月6日上海陆家嘴1-114-银行.jpg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从银行离职近一年后,邹某利用从老东家借来的VIP贵宾室,带着冒充的下属,用虚假的授信证明等材料,两次骗取出资方的巨额资金,最终造成兴业银行6.7亿元无法归还。

      究竟是邹某的“演技”太逼真,还是银行在风控环节不够完善?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起案件的部分细节。

      “演出”逼真 骗得6.8亿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邹某曾任B银行青岛分行及下属支行客户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等职务;马某,1962年1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马某耀,1975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原系B银行青岛分行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员工。

      在该起案件中,邹某等人“各司其职”做局骗贷。马某专职负责协调联系各方,邹某与马某耀负责扮演B银行支行副行长与下属身份。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邹某与同案犯马某共谋,在明知C公司在B银行青岛分行无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相继伪造了B银行青岛分行的公章、法人章、用印申请单及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用于证明C公司在B银行青岛分行享有9.3亿元担保授信额度的虚假材料。

      据邹某供述,其先是通过熟人预定了B银行青岛分行的VIP贵宾室,随后又冒充该行副行长,由马某耀等人扮演下属,利用事先准备好的B银行青岛分行虚假材料,通过上海D公司开发运营的招财宝平台募集资金,由大地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融资。

      2015年4月30日、5月5日,根据《招财宝平台服务协议》等合同约定,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将招财宝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到的资金7亿元,在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将6.8亿余元分两笔转入邹某等人指定的公司账户,融资借款期限为6个月。

      钱到手后,邹某等人按分款使用的事先约定,在支付3272.5万元的佣金及走账费用后,B公司(系C公司的子公司)自用资金2.81亿余元,剩余3.73亿余元转至马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账户。马某在分款8250万元给A公司后,余款被其对外拆借收取利息、购买理财产品及用于自己公司经营。

      急需用钱还贷

      继续冒充副行长

      2015年8月,因第一笔融资7亿元即将逾期,为避免此前事宜败露,邹某等人决定再次作案,继续骗取银行资金来还贷。

      在这一过程中,马某专职负责协调联系各方,邹某与马某耀依旧扮演B银行支行副行长与下属身份,向兴业银行宁波分行核保人员出示虚假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在多方运作下,邹某等人再次骗过了出资方的核保面签。

      随后,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将资金分成两次放款共计7亿元,邹某等人在支付了6790万元的佣金及走账费用后,将余款6.32亿余元转至邹某指定的公司账户。其中,3.58亿余元用于偿还第一笔融资款中马某对外拆借资金,2.62亿余元以收购债权的形式,对外拆借给他人,剩余钱款用于支付利息。至案发,尚有6.7亿余元未归还给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老东家”身份扑朔迷离

      疑为交行青岛分行

      邹某此前供职的B银行,又到底是哪家银行?

      B银行青岛分行出具的简历等材料显示,邹某于2008年进入B银行青岛分行工作,并于2014年从该行离职。根据业内人士透露,B银行疑似为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南三支行。邹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的贵宾室,亦为交行的VIP贵宾室。

      为核实邹某身份,新浪金融研究院就此事向交行青岛分行有关人士求证,但截至发稿之时,尚未得到对方回复。

      2016年7月、8月,邹某、马某等均被抓获到案。随后2017年2月,马某耀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部分钱款、车辆,查封、冻结了部分土地、房产、股权及银行、股票账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理由是:能够认定三名被告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从实际出资方看,两笔被骗资金源于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从钱款发放方式看,第二次骗取资金过程中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钱款最终是由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某耀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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